“中国梦·与法同行”系列报道① 刘晓刚:守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官的职责
2024-10-01 10:58:25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编者按: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本报推出“中国梦·与法同行”系列报道,通过政法机关退休检察官、法官、司法所所长、民警等“老政法”的讲述,反映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进步。

9月30日,刘晓刚在家中阅读书籍。受访者供图

  刘晓刚曾先后任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伊犁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退休后,他依然关注着法治建设工作。在检察院工作期间,他办理了全国首例民事诉讼抗诉案,见证了民事检察工作在探索中前行,在发展中壮大。(以下为其本人自述)

  今年是我退休的第八个年头,闲下来的这些年,回忆从事过的检察监督、立法工作,有了更多思考和总结。

  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到伊犁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说,我是伴随改革成长起来的,是司法改革的见证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1981年,我以复员军人的身份,考入伊犁州检察院,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经过成人大专的学习,我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我喜欢不断在新领域学习探索,因此在工作岗位上,也一直坚持学习法律,这也为我此后成功办理全国首例民事诉讼抗诉案奠定了坚实基础。

  检察机关自成立之初,就重视民事诉讼监督。1988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厅,指导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从此,各级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最高检民行厅的领导下开始稳步推进。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随着该法的施行,抗诉成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手段。

  这时,伊犁州检察院刚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处,我担任处长,带领3人团队,开始摸索拓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久,民事行政检察处就受理一起民事申诉案件。

  伊犁某建筑公司于1989年承建一办公大楼,与伊宁市某涂料厂口头约定:建筑公司购用该厂生产的涂料等产品,厂方保证质量,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建筑公司预付2500元。后建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因涂料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经交涉,建筑公司继续提货返工,总货款为6425.6元,返工损失达5800元。

  双方因货款产生争执后,涂料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剩余3925.6元货款,诉讼费双方均担。建筑公司不服上诉,上级法院审理后于1991年4月2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筑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伊犁州检察院提出申诉。我和办案团队查明,涂料厂营业执照早在1988年就被工商部门收缴,其产品无相关部门颁发的质量合格证,无产品使用说明书。

  在此之前,抗诉在刑事诉讼中十分普遍,在民事诉讼中还是空白,很多人的观念没有完全扭转,我们在办案中,也顶着巨大的压力,既有专业上的考验,又存在具体操作上无先例可循的困难。

  好在我们都扛住了,有法律的支撑,有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让我们在办案中始终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办案。

  经过仔细审查,我们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且显失公平。1991年8月5日,伊犁州检察院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抗诉。该院于1991年8月13日裁定再审,认定本案确有错误,检察机关抗诉有理有据,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当年11月6日,《法制日报》(现《法治日报》)刊登一篇题为《我国首例民事诉讼抗诉案在新疆审结》的报道,记录的就是这起案件,当时引起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

  这给我院民事检察工作的深入推进带来了很大鼓舞。

  此后,从制度确立到职能拓展再到创新发展,从敢抗到会抗再到抗准,我们坚持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不断发展完善民事检察工作。作为政法干部,我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就是扎扎实实把案件办好,让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

  1996年,我被调整至伊犁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虽然离开了检察院,但我一直关注着检察业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检察在党的领导下,与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同行。一路走来,民事检察工作在探索中前行,在发展中壮大。

  后来,我从事立法工作时,更加深切感受到群众法治需求的日益增长。打铁还需自身硬,希望年轻检察官们不断加强自身素养的提升和专业知识的积累,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推动全面依法治疆不断走向深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王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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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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