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李浩然
未保管好车钥匙,车辆被他人开走发生事故,车主要担责吗?近日,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家住新源县的范强开了一家肥料厂,他有一辆小轿车,平时都停放在肥料厂院内。范强没有锁车的习惯,车钥匙经常扔在车里。
5月11日,员工何飞下班后回到肥料厂,未经范强允许,将小轿车开回自己家。
凌晨3点,何飞驾驶该车撞上路边的车辆,造成两车损坏。事后,新源县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何飞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何飞的驾照已被吊销。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失15000元,保险公司先行赔付。8月22日,保险公司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何飞、范强连带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范强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对车辆钥匙妥善保管,将钥匙放在车上系放任他人驾驶车辆,范强未尽到妥善管理及审慎义务,对事故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10月11日,法院判决由范强承担15%的赔偿责任,何飞承担85%的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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