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张蕾 通讯员 魏继茹报道)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互相帮忙是常有的事,可如果在帮忙过程中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日,精河县人民法院化解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李某、张某和王某是一个村的邻居。9月10日,张某在家里待客,邀请李某和王某来帮忙。来到张某家后,王某不慎启动了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车子向前冲出,李某本能避让时受伤,张某和王某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
经医院检查,李某胳膊、腿多处不同程度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出院后,按照医嘱李某又休息了两周。待伤势好转,李某向王某和张某索要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张某认为,李某的伤是王某导致的,他不应该赔偿。而王某认为,他是因为来给张某家帮忙才发生的意外,张某也应承担责任。
三方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10月8日,李某将王某和张某起诉至精河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考虑到双方系多年邻居,彼此相处和睦,在征得各方同意后,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法官先从法理角度向原告、被告、第三人解释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又从情理角度开导原、被告双方远亲不如近邻,应相互理解、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向李某赔偿1万元,王某作为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法官有话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中,经常可以遇见义务帮工的事,无偿帮工本是好意,也是一种美德,但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与被帮工人都应注意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往往好心变成坏事,不仅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伤害邻里和气,还可能遭受损失,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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