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丨宠物狗美容期间多处受伤,责任在谁?
2024-10-18 16:03:11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今年6月,樊某将宠物狗送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宠物店进行毛发修剪并洗澡。
  工作人员操作时,宠物狗2次从美容桌上掉落受伤。后经某宠物医院鉴定,樊某爱犬的右前肢骨折,肘关节脱臼,下颌骨左侧骨折,下颌骨切齿中段骨折,且牙齿脱落断裂。
  樊某认为,是某宠物店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宠物狗受伤,并与工作人员产生争执。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樊某将某宠物店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宠物狗的治疗及相关费用共计1.21万元。
  庭审中,某宠物店人员辩称,店内有明确标识,拒绝为具有攻击行为的犬类提供服务。樊某将宠物狗送至店里时未能如实告知宠物狗脾气不好,剪指甲时,宠物狗出现咬人等攻击行为,工作人员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将狗放开,从而导致宠物狗从美容桌落下。在争执过程中,某宠物店一名工作人员被樊某推倒受伤,樊某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某宠物店的视频资料显示,在操作过程中,某宠物店工作人员全程独自一人对宠物狗进行美容操作,且未采用任何绳圈、嘴套等保定工具或保定方法。其间,宠物狗第一次跳下美容台时,工作人员并不在现场。之后,在宠物狗有咬人倾向时,该工作人员仍未进行防护或固定措施,导致涉案犬第二次跳下美容台。
  法院认为,某宠物店作为具有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理应在对服务犬只做好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再进行美容操作。因此,樊某主张其宠物狗的诊疗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对樊某主张的陪护费、交通费等,因涉案的是宠物狗,既无相应陪护证明,也不符合陪护常理,故不予支持。
  针对某宠物店工作人员在争执中被樊某推倒的情况,经法院查明属实,樊某应承担其赔偿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某宠物店向樊某当庭支付6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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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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