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李浩然
婚礼录像是记录结婚典礼的重要方式,具有纪念意义。如果婚庆公司将录像弄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10月9日,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纠纷。
5月5日,张某、李某与新源县某婚庆公司订立《婚庆订单合同》,约定婚庆公司为其提供婚庆服务,其中包括婚礼全程录像,这部分费用为1500元。
8月15日,张某、李某在新源县某酒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结束后,婚庆公司交给张某、李某的视频录像中却只有接亲部分的视频,原因是摄像师使用的内存卡损坏,无法提取典礼部分的数据且无法修复。
9月3日,因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李某将婚庆公司起诉至新源县人民法院,要求婚庆公司双倍返还录像费用3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婚庆摄像资料是具有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对原告而言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且婚礼过程具有特定性,不可重复和再现。被告婚庆公司未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婚礼摄像资料丢失,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婚庆公司向原告给付赔偿款1500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补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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