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丨父亲争夺孩子抚养权 法院这样认定
2024-10-21 12:25:10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克然木江·库尔班

  夫妻离婚,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判决要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近日,且末县人民法院阔什萨特玛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

  案情:以“利”诱惑让孩子来选择

  阿某和古某在2014年办理离婚手续,二人育有一子艾某。二人离婚后,年仅3岁的艾某一直跟随母亲古某生活。今年9月底,阿某向人民法庭提交诉讼请求,要变更儿子的抚养权。阿某觉得自己目前的条件符合变更抚养权的相应要求,他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提到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在法官第一次征求艾某意见时,13岁的艾某明确表示更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而古某并不认可这是孩子的真实意愿。因为儿子随自己生活已经十年有余,母子俩感情深厚,于是她提出异议。

  艾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认知不够准确,对自身利益也不清晰,于是,法官再次与艾某沟通。

  “我不懂什么是抚养权,只是爸爸多次询问我是否愿意和他一起生活,还承诺跟他一起生活后会给我买手机,还会满足我其他的生活愿望,可我从心底也并不想和妈妈分开。”在沟通中艾某说。

  “孩子的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的法定权利,它涉及孩子的日常生活、教育和法律保护等多个方面。也就是说,以后你主要跟父亲一起生活,由父亲负责你的日常生活起居,教育方式可能也会有所转变,父亲会代你行使各项法律行为。”当法官对艾某仔细解释抚养权后,艾某渐渐明白变更抚养权可能给自己的生活带来的变化以及法律后果,他对法官说:“我要继续和妈妈一起生活。”

  阿某和古某在孩子的教育方式和生活习惯上可能存在差异,但都充分表达对儿子艾某的爱子之心。“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原则”是抚养关系变更的关键。法官综合多方因素认为,艾某已随母亲生活十多年,生活和学习情况平稳良好,这期间古某的工作及收入也较为稳定。且艾某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并无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艾某的父母虽然离婚,但古某充分保障了父亲阿某行使探望权的权利以及孩子享受父爱的权益。

  由此看来,孩子继续随母亲生活并无不妥。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情绪逐渐缓和,阿某也自愿申请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孩子意愿应不受干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变更抚养权需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真实意愿,应指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的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辨别和判断能力,同时这一能力又不完备,因此意愿尊重仍需要建立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上,要充分考虑抚养人综合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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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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