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狱后再次作案被判4年4个月
2024-10-26 09:55:09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马小文

  近日,伊宁县一男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3月20日,曾因盗窃罪多次入狱的王某,出狱后未痛改前非,途经一户敞开大门的房屋时又起了歪心思。王某偷偷潜入屋内,将屋中的首饰盗走变卖。失主报警后,4月12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并在其出租屋内找到了未销赃的手镯。7月20日,伊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盗窃罪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有多次前科,系累犯。9月15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责任编辑:马风洁]
用户评论
0/800
发表

最新评论:

已经到底了!

快关注一些石榴号,每天知晓最新时事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

石榴云新闻客户端

主办单位:新疆日报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12650000457601957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65120170002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0500164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