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传统医药有哪些?这个《条例》里有答案
2024-10-22 13:31:27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今年7月,裕民县人民法院组织党员干部为辖区农户义务采摘红花。通讯员 哈斯塔娜·宾拜摄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璨

  10月22日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设立的世界传统医药日。

  在新疆,除传统汉族医药外,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也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医药发挥各自特色和优势,为维护人民健康发挥重要作用。

  3月31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九章56条,于5月1日起实施。

  1.如何更好地发挥新疆道地中药材的作用?

  在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方面,《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鼓励进口药材的驯化栽培,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推动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有机化种植养殖。

  在加强红花、肉苁蓉等新疆道地中药材资源保护方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新疆道地中药材目录并探索建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制定种植区划,优化生产基地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新疆道地中药材进行产地保护,扶持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龙头企业,推动产业化发展,打造新疆道地中药材知名品牌。鼓励新疆道地中药材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和国家食药物质目录。

  2.如何挖掘中医药宝库精华,加强中医传承与创新?

  在中医药古籍文献保护方面,《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收集、整理、保护中医药古籍文献,推动中医药古籍数字化,培养古籍文献研究和保护专业的人才,采取措施保护中医药文物古迹、名医故居。

  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申请中医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药用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对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产品等进行保护。

  在中医药科技创新方面,《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激励制度。支持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企业协同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或者新型研发机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

  3.如何让更多人了解中医药文化?

  在加强中医文化宣传方面,《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文化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增强群众健康意识,营造关心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在规范中医药广告宣传方面,为避免出现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情形,《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疗和中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中医药疗效。

  在提升中医药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方面,《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与旅游、文化、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开发具有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中医药特点的旅游景点、线路、基地以及与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融合的中医药健康产品和服务项目。

  在加强中医药文化的国际传播方面,《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开展国际交流,推动中医药发展积极融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周边国家和其他国家开展中医药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对外贸易、健康服务、文化传播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中医药海外中心,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推广。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责任编辑:马风洁]
用户评论
0/800
发表

最新评论:

已经到底了!

快关注一些石榴号,每天知晓最新时事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

石榴云新闻客户端

主办单位:新疆日报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12650000457601957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65120170001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0500164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