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签订合同秋收时反悔?民警释法促成交易
2024-10-23 13:29:38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10月17日,民警调解纠纷。通讯员 马国志摄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赵书城 通讯员 马国志 曾梓奇

  10月22日,甜叶菊种植户李女士来到兵团第二师焉耆垦区公安局喀拉吉格代派出所,为民警送锦旗。

  5天前,李女士与收购商张先生因甜叶菊收购价格产生纠纷,双方向民警求助。民警到场后,引导双方保持冷静,详细了解纠纷起因。

  经了解,李女士与张先生在今年春天签订了一份收购合同,由张先生提供甜叶菊的种苗,李女士负责种植。到了收获季节,张先生再以每公斤15元的价格对甜叶菊进行收购。

  因今年甜叶菊市场行情较好,李女士在衡量市场价格后,觉得15元每公斤的价格偏低,打算将从105亩地中收获的42吨甜叶菊整体打包,以21元每公斤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当天,张先生得知此事后,赶忙带人赶到晾晒场,试图阻止李女士私自交易,双方发生激烈争吵。

  面对民警,双方各执一词。李女士认为,其与张先生签订的合同中写明,15元每公斤的收购价格是保底,到交易时,其可以根据甜叶菊当前的市场行情进行销售。“谁出的价钱高我就卖给谁!”李女士说。

  张先生不认同。他认为自己给李女士提供了种苗,应享有优先收购权,且双方签订了合同,若李女士执意向他人售卖,需要赔偿违约金8万元。

  了解情况后,民警查看双方的合同,依据合同内容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

  “你们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张先生提供种苗,就具有甜叶菊的优先收购权,价格不合适可以再谈。合同中写的很清楚,张先生收购时参照市场行情定价,怎么不按照合同办事呢?”

  民警的话让双方沉思。

  经过2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参考甜叶菊当下的市场行情,以每公斤21.5元的价格收购李女士的甜叶菊,收购完成后,其向李女士支付92万余元货款。

  这起矛盾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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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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