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好团圆》海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李家雅
近日,电视剧《好团圆》热播,该剧从向家三姐妹的视角展现新时代女性勇敢面对生活的挑战,并追寻内心圆满的自我成长历程。
剧中,警察来到向家,将女主人兰芝带走调查。向家人经了解得知,兰芝之前的同事林淑芬开了一家美容院,表面上该美容院提供美容服务,实际上却是一个卖淫场所,而兰芝曾介绍朋友到林淑芬的美容院工作。
晓法想问,兰芝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法制大队民警王晓明告诉记者,兰芝是否涉嫌违法犯罪,需要看其在介绍他人去美容院工作时,是否知晓该美容院为卖淫场所。
如果兰芝已知晓林淑芬和美容院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介绍他人去美容院从事卖淫活动,应认定为主观故意,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反之,如果并不知情,没有主观故意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王晓明告诉记者,在卖淫场所,除组织人员、失足妇女外,还包括财务、保洁、服务员、保安员等其他工作人员,这类人员是否涉嫌组织卖淫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例如,在卖淫场所充当打手、保镖,属于在客观上实施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王晓明说,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只是为组织卖淫者提供个人生活服务等,危害不大,一般不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兰芝对林淑芬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知情,很快被释放。
林淑芬家以前帮助过向家,因此,兰芝曾借钱给林淑芬开美容院,她很担心这笔钱要不回来。
借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谷雨表示,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犯罪活动仍出借的,可能被视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按同案犯追究法律责任;即便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面临借贷合同无效的风险。如果出借人对此不知情,不承担刑事责任。
谷雨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谷雨建议,出借人应详细了解对方借钱的目的,对借款人进行充分调查,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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