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一对男女曾经相爱,女方生下一个女儿并独自抚养长大。如今女儿长大成人,女方想向未尽抚养义务的孩子生父追要抚养费,却被生父以并非父女关系拒绝。女孩将生父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然而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不过,最终法院还是确认了女孩与男子的关系。
2000年,张梅和李强相识,两人以男女朋友的关系相处。2004年,张梅产下一女,取名李丽。自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张梅单独抚养。
今年4月,张梅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的生父李强支付抚养费34万余元。庭审中,李强只承认自己与张梅曾是朋友关系,并不承认他与李丽是父女关系。
法院认为,该案应对李强与李丽的亲子关系进行确定,才能继续接下来的审理工作。张梅当庭提出对二人进行亲子鉴定,但李强拒绝配合鉴定,诉讼中止。
今年5月,李丽将李强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与其的亲子关系。对此,李丽还提供了自己成长过程中与李强的大量合影,其中,还有李强和张梅依偎在一起的场景,证明两人曾为男女朋友关系。此外,李丽还提供了李强为自己的外公租赁商铺的合同。
曾在李丽幼时照顾她3年左右的保姆马玲也提供证言,证明当时李强常去看望,并以李丽“爸爸”自称。
庭审中,李强的诉讼代理人表示,以上证据只能证明李强与张梅之间曾是朋友关系,但无法证明李丽是李强女儿。
随后,法官多次联系李强均未果,又以书面鉴定告知书的形式,通知他到法院参加有关此案鉴定事项的询问及鉴定机构选择等事宜,其也未出现。他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侵害权益及个人隐私为由,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
说法:无证据反驳 确认为亲子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洁介绍说,作为女儿,李丽请求确认与生父李强的亲子关系,向法院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李强虽对李丽提供的证据加以反驳,但并未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支持他的观点。
李丽申请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证明她的主张,也能为两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作出综合分析判断。但在法院多次释法后,李强仍拒绝鉴定。
“李丽提供证据的程度已达到其要证明的目的,可以起到确认相关事实的程度,即已达到举证责任的转移,此时李强应负有举证责任,但他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反驳主张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故应由他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洁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证据规则推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
最终,法院认定李丽与李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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