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现场。通讯员 徐新军摄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徐新军报道)“十年了,钱终于要回来了!感谢法官,感谢调解员!”11月12日,昌吉某房产公司负责人谢某高兴地向“和合昌吉”法务中心昌吉市人民法院调解中心法官和调解员道谢。
2010年4月8日,吴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吴某购买其开发的位于昌吉市建国西路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合同总价款304467元。吴某支付首付款94467元,余款21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某房产公司将房屋交付吴某使用,并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吴某。
2010年11月12日,吴某与某银行签订《住房贷款合同》,申请购房按揭贷款210000元、期限20年、等额本息还款,以吴某所购案涉房屋向贷款银行抵押,并由某房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由于吴某自2014年2月28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累计34次拖欠银行按揭贷款,某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要求某房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先后从其银行账户累计划扣款项50848.87元。
某房产公司不断向吴某催收,吴某陆续还款,截至今年9月1日,吴某仍欠27299.87元未偿还。欠款长达10年之久,某房产公司催要无果,于10月24日到“和合昌吉”法务中心申请调解。
法务中心依据案件情况,选派调解员和法官联合调解。调解员和法官讨论该案焦点,确定切入点后,电话联系吴某参加线上调解,向其讲清利害关系。几天后,吴某表示可先支付1万元,剩余部分分期支付,于2025年5月支付完毕。某房产公司不想拖到明年,双方再次产生分歧。
经几次协调,11月12日,调解员将双方约至“和合昌吉”法务中心进行现场调解。吴某认为利息太高,无力偿还。某房产公司认为其恶意拖欠按揭款10年,理应收取利息,可部分减免,但不能免除。
调解员向吴某讲解拒不还款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劝导某房产公司代表体谅吴某的难处。经过释法晰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房产公司放弃主张利息,吴某当场支付10000元,剩余部分在一周内支付完毕。双方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做公证,该案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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