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孙敏 尹雪芹
近日,今年60岁的魏某收到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翻开这份判决书,他的犯罪记录令人震惊:重婚、强奸。
2017年,本已娶妻生子的魏某与阿某相识,“相互倾慕”的两人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阿某明知魏某有家室,仍与其保持不正当交往,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在阿某的默许下,魏某开始了两头跑的生活:夏天,魏某回自己家种地,冬天,魏某来到沙湾市某村照顾阿某和她的女儿。
二人常常相伴而行,一起种地、放牛、放羊,村里人都以为两人是夫妻。他们严守秘密,甚至连阿某的女儿也不知情,一直以为他们是合法夫妻。这样的日子一直持续到2023年。
一天,阿某外出走亲戚,女儿小艾(化名)和朋友聚餐后归来,因喝了酒,她没有反锁房门,在醉意中睡去,待她察觉身体异样惊醒时,发现魏某不知什么时候,已将自己的衣服脱了,准备实施侵犯。
小艾受到惊吓大叫,魏某连忙跑出去。后小艾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诉机关依法对魏某提起公诉。
沙湾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对小艾实施侵犯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比照强奸罪的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害人虽已成年,但被告人魏某利用继父女的教养关系,在其因醉酒不知反抗的情况下,侵害被害人性羞耻心和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其行为性质恶劣,应当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同时,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其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法律上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相婚者(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事实上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重婚本质是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挑战和破坏,依法应当予以惩处。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魏某犯强奸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魏某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魏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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