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郑洁 房素英
离婚后再次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案例并不少见。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这次,法院会如何判决?
小王与小李都居住在库尔勒市,俩人原是夫妻关系,但因感情不和于10年前通过法院调解离婚。
当年,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还对房屋、车辆、家电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23年,小王突然回忆起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基金,但离婚调解时未对该笔基金进行分割。
小王认为,这笔基金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小李没有将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隐匿财产的行为。
同年12月,小王将小李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李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基金分给自己一半,价值5万余元。
法院开庭前,小王调取了10年前在法院签署的调解笔录和开庭笔录,并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
法院审理查明,通过笔录内容可以看出,10年前双方的离婚案件经过多次调解。
第一次调解时,小王作为被告向法院出示了银行基金申请受理书,证明双方婚内购买过基金。第二次调解时法庭要求双方列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但二人并未列其所购基金明细也并未出示任何证据,因此当时法院未对该笔基金进行分割,后双方对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对外债权进行清算,最终达成离婚协议。
法院认为,从相关证据可以看出,离婚时两人均已知晓争议财产的存在,但因双方未明确要求分割所购基金,也未出示任何证据故未分割。同时双方在列明全部已知夫妻共同财产后,对财产补偿金额达成了协议。因此,法院认为小李在离婚时不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
同时,法院认为,关于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引发的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小王称其是调取离婚案件笔录才知道有尚未分割的财产,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同时,小王再次提起诉讼,从实质上否定了离婚调解书中的内容,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和诚信原则,应当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已通过判决或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补偿、离婚协议履行等问题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离婚时有夫妻共同财产遗漏未处理或难以处理,现要求处理的;二是基于离婚协议引发财产纠纷的。可以看出,在此类案件中,所诉财产是否真正是“离婚时未涉及”属于双方举证质证的重点,应综合各类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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