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刘茉莉
大型商超、游乐园成为许多家长“遛娃”的好去处,若成人在使用儿童设施过程中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12月9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12日,57岁的王某在儿童游乐园两层滑梯处陪孙子玩耍,其从二层下至一层时选择从滑梯滑下(滑梯下方有缓冲海洋球),导致腰部不慎受伤。
经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腰椎骨骨折,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出院后向儿童游乐园索赔未果后,今年5月20日,将儿童游乐园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儿童游乐园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8923.48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因成人使用儿童滑梯造成身体损伤引发争议,儿童游乐园的经营范围是仅对儿童收取门票,成人可进入陪同。成人应起到“进入场所内起到监护作用,避免儿童或者他人伤害”的作用。
该案中,儿童游乐园滑梯馆内张贴入场须知载明:游乐场地限12岁以下,有自主游玩能力等儿童玩耍;场内游乐设施专供儿童使用,成人不得使用;因使用人不当行为使用场地设施,造成的意外伤害本店概不负责。
王某忽略入场须知提示,无视危险的存在,从儿童滑梯滑下,不仅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同时也给其他玩耍的儿童带来危险,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造成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8月30日,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说法
作为成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参与的活动有准确判断。在明知某些活动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应谨慎行事,避免因自身疏忽而导致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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