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右一)向当事人释法明理。通讯员 马玮摄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李洪生 马玮报道)12月11日,霍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4起因烟头引发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这4起案件虽然都是小额诉讼,但给被告带来的教育意义却格外深刻。
10月25日中午,被告张某开着打包机在玉米地里对玉米秸秆进行收草打包。其间,张某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扔在地里,点燃了玉米秸秆。
张某发现后,赶紧灭火,但玉米秸秆迅速燃烧,火势越来越大,他赶紧拨打119报警。消防救援人员赶到后,灭火的同时,用大马力拖拉机将着火片区与未着火片区分割出一条隔离带,控制了火势。
火势造成4位农户的农田,地里的玉米秆、滴灌带、主管道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10月28日,董某、王甲、王乙、于某4人分别将张某起诉至霍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因吸烟过失导致火灾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至3608元不等,4人共索赔9488元。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均是同村村民,简单的判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可能会埋下隐患,经反复与被告协商,告知其法理、情理。12月11日,被告张某对4户烧毁的玉米秆按实际价格进行了赔偿,共计740元,对4户损失的滴灌带进行实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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