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殷欣欣
在土地流转中,有些出让方和受让方未经测量便先行签订流转合同,由此引发不少纠纷。
2024年2月3日,赵民和沈涛与刘松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刘松将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六十户乡某村的600亩土地,以每亩1450元的价格流转给二人,流转期限为1年。流转期间,刘松要保证种植之前滴灌设备齐全,保障二人合理种植范围内的正常用水。
刘松承诺,2024年4月1日前完成土地测量和交接,如果测量面积少于600亩,少于部分的流转费要退还给二人。
签订合同后,赵民和沈涛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流转费。但刘松没能按期向赵民和沈涛交付流转的土地,因为刘松就该片土地与上一任流转人存在土地纠纷还未解决。为不耽误农时,赵民和沈涛求助于土地所在村委会和公安部门。经协调,两人在2024年5月7日取得土地。经实际测量,流转的土地只有546亩,不足600亩。刘松同意退还多收取的流转费,并向两人出具欠条,但到了约定还款日期还迟迟未退还。
另外,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刘松也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滴灌设备设施,以及保障用水,严重影响赵民和沈涛正常经营种植。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赵民和沈涛自行出资安装了滴灌设施设备、垫付了水电费。
此后,赵民和沈涛多次要求刘松退还多收的流转费和垫付的各类费用,但刘松只支付了部分费用。
2024年11月,赵民和沈涛将刘松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安宁渠人民法庭,要求刘松退还相关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024年12月5日,该案开庭审理。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打印部分,也有手写部分,其中,打印部分约定,“赵民和沈涛所种植土地的滴灌设施由其自行铺设、使用并负责管理和维修。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二人自行承担。”而手写部分则约定,“流转费中包含水电费。刘松还要保证赵民和沈涛在种植前滴管设备齐全,正常使用。”双方对此各持己见。
但法官认为,打印的合同条款中有预先拟定的内容,而手写部分则为双方协商后添加和修改的内容,能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双方当事人已捺印确认,具有优先效力。
庭审期间,赵民和沈涛提出,合同中约定的土地面积和实际流转的土地面积不等、刘松未提供滴灌设备设施、未缴纳水电费等情况,刘松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标的总金额20%的违约金。
法官认为,合同约定流转的土地面积为“约600亩(以实际面积为准)”,在合同签订时未丈量土地面积,双方均存在过错,对于刘松应提供滴灌设备设施、缴纳水电费等条款,刘松在履行合同时存在瑕疵,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上述方面的合理损失。刘松出具欠条却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应当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松向赵民和沈涛支付土地承包费、水电费、滴灌设备设施及安装费、主管道租赁费及违约金共12.6万余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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