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握手言和。 伊宁县人民法院供图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黄焘
3月13日,在伊宁县人民法院,原告海某与被告某二手车行、刘某及某汽车服务公司争执不下,气氛一度紧张。
原来是因为海某与刘某于2024年3月17日,在某二手车行达成口头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刘某将存放在二手车行的一辆二手小轿车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海某。海某一次性付清车款后,刘某将车辆交付给他。然而,当海某准备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抵押给某汽车服务公司,需结清抵押款项后才能过户。
多次协商未果后,海某于今年2月将刘某、某二手车行及某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庭前仔细审阅案卷并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查明事实。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口头订立的车辆买卖协议,被告刘某于2025年6月1日前,向原告海某返还2.2万元购车款。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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