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赵雪娇
乌苏市一女子5年内2次危险驾驶被抓,近日,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4年12月的一天,乌苏市市民陈某某醉酒驾驶汽车与同方向行驶的客车碰撞。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打电话找朋友顶替,企图逃避公安机关检查。但让陈某某没想到的是,办案民警很快识破陈某某的朋友并非事故驾驶员。
经抽血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312.6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相关部门认定陈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办案民警经查证发现,2021年陈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乌苏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某某自述事故发生后,她在车里又喝了2罐啤酒,才导致体内酒精含量过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本案中,陈某某饮用2罐啤酒的行为,以其二次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法院认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又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5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刑,均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陈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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