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
2025-04-20 09:38:08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吴致远

  近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2024年12月10日,76岁的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在独山子区伊宁路超速行驶,不慎将80岁的行人田某某撞倒。

  事故导致田某某头部重伤,经全力抢救无效不幸逝世。交警部门经勘查认定,王某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支付25万余元赔偿金,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4月2日,独山子区检察院就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律师及群众代表参与。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在公开宣告时,对王某某进行严肃的释法训诫,责令其深刻汲取教训、改过自新。王某某也当场表示悔过,并作出深刻检讨。

  “驾驶电动车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严重后果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承办检察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使获得被害人谅解,司法机关虽可能从轻处理,但违法事实与法律后果依然存在。

  记者手记 :
  这起案件给社会各界敲响警钟:任性骑行终将付出代价,无论是电动车骑行者还是行人,都应将交通安全牢记心间,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守护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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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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