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一男子超载放牧180头牦牛,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025-04-21 13:48:55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杨娜 李竟男 夏文卉

  近日,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超载放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作出裁定,为当地牧民群众敲响了生态保护的警钟。

  和静县作为畜牧大县,天然草场是珍贵的生态资源。然而,努某自2015年起,无视生态保护要求,长期在巴润哈尔莫敦镇夏草场小尤鲁都斯区域不分季节超载放牧。

  放牧证载明努某可以放牧25只羊,按照1个大畜等于5个小畜换算,可以放牧5头牦牛。但是努某在该地放牧的牦牛数为185头,超了180头。面对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先后3次送达的《限期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努某拒不整改。

  最终,该县林草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8500元、责令涉案牲畜于2023年6月10日前下山圈养的行政处罚决定。收到处罚决定后,努某仍置若罔闻,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2024年12月5日,和静县林草局向和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和静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哈西艾尔登介绍,本案中,努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三条“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第四十九条“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之规定。

  在和静县人民法院向努某送达裁定后,努某已向法院足额缴纳罚款。

  小贴士:什么是超载放牧?

  超载放牧是指牧户在天然草原中放养的牲畜数量(以羊单位计算)超出核定的适宜载畜量。具体来说,如果实际放养的牲畜数量超过核定后的可放养数量10%,则被视为超载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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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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