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赚中介费又“吃”房屋差价? 法院:中介公司退赔8万余元
2025-04-22 11:23:21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找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成交后在与房东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发现,中介公司竟通过给买方报高房价,从中赚了4万元差价。如此“坑”客户,买方一纸诉状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2022年底,阿宽攒了些钱准备在乌鲁木齐买套二手房。他来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某中介公司,委托其帮忙物色房屋。同一时间段,另一人晓东换了新居,准备将名下的一处房屋出售,他把房屋委托给该中介公司售卖。晓东的房屋状况恰好符合阿宽的购房要求。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小海的介绍下,阿宽决定购买晓东的这套房。

  小海给阿宽的报价为56万元。阿宽向小海转了3万元购房定金,小海向他出具收条,收条上写着“总房款56万元”。

  阿宽还没来得及办相关手续,就前往外地工作,于是他委托朋友协助办理房屋的相关手续。阿宽的朋友受托与晓东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中提到,该房屋买卖成交总价款为52万元。而对小海先前给阿宽的房屋报价,阿宽的朋友并不知情。

  这之后,小海又以房屋需办理交易过户、按揭贷款、委托公证等手续,加上房款共收取阿宽574200元。

  直到2023年3月,阿宽结束工作回到乌鲁木齐,与晓东在办理房屋交接时才发现,这套房的买卖价格竟相差4万元。

  2024年3月,阿宽将某中介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8800元中介费并索要中介费的3倍赔偿、退还多收取的14200元及4万元房屋买卖差价。要求某中介公司负责人小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小海其实是某中介公司的前员工,他在2021年3月30日前担任该公司监事,但此后他从该公司离职。那么小海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该案承办法官吾斯曼·吾买尔介绍,小海曾在某中介公司担任监事,在整个居间服务过程中由他实施代办。阿宽办理相关业务是通过某中介公司二维码扫码付款,后续由该公司开具的收据、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都加盖了该公司公章。根据以上事实,阿宽有理由相信小海是代表某中介公司向他提供居间服务,小海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他的职务行为后果应由某中介公司承担。

  而针对阿宽主张的返还中介费、多收的款项及房屋差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阿宽从接受居间服务后陆续支付了574200元,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款为52万元。在庭审中,某中介公司也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余款项的实际用途以及流向,因此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认定某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存在赚取房屋差价款的情形。因此该公司应当返还房屋差价款,退还多收取的款项以及阿宽支付的中介费。

  至于阿宽提出的中介费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主要看某中介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某中介公司从事居间服务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足以左右或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特性进行全面、充分、明确说明。该公司刻意隐瞒该房屋的成交价,使阿宽陷入错误意思表示从而赚取房款差价的行为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阿宽主张以8800元中介费的3倍进行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还查明,该中介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因此,作为公司唯一的股东,小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中介公司向阿宽退还房屋差价款40000元、多收款项14200元、佣金8800元,以及佣金3倍的惩罚性赔偿款26400元,小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责任编辑:王昱涵]
用户评论
0/800
发表

最新评论:

已经到底了!

快关注一些石榴号,每天知晓最新时事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

石榴云新闻客户端

主办单位:新疆日报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12650000457601957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65120170002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0500164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