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房佳伟报道)近日,兵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3方面提出19条措施,全方位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随意检查、过度检查等问题,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若干措施》规范了涉企行政检查的工作流程,细化检查主体、事项、计划、模式、标准、程序等内容,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兵团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确认兵团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外包的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相关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针对检查事项名目繁多等问题,《若干措施》提出,兵团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梳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形成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科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范围等内容,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加大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统筹力度,同一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该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跨部门联合检查。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杜绝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若干措施》还强调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通过执法案件回访、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机制等方式,广泛汇集、统筹使用涉企行政检查问题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及时纠正不当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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