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冯建芸 李欢欢
学龄前儿童在幼儿园玩游戏过程中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额敏县人民法院受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9月,爱某在幼儿园参与老师组织的弹跳游戏时不慎摔倒受伤,后住院治疗。
爱某的父母多次与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2024年5月带其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爱某右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且该损伤与摔伤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爱某的父母认为,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幼儿园及幼儿园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2024年12月,爱某的父母将双方一并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
幼儿园表示,爱某摔倒后,老师第一时间为其做了检查,幼儿园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保险公司认为,爱某的父母时隔很久才报案,不认可鉴定结果,遂申请重新鉴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重新选择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仍显示事故与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爱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在孩子活动期间疏于看管,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防护义务,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基于幼儿园投保了校方责任险的事实,且本案所涉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未赔偿部分,由幼儿园承担。
经法院调解,三方最终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承保范围内赔偿爱某各项损失7.7万元,幼儿园赔偿爱某护理费、交通费等3000元。
法官提醒
幼儿受伤事件时有发生,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培养安全防范意识,提升孩子的自护、自救能力;另一方面,学校应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校园娱乐、活动设施安全,以降低校园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