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现场,被告当庭履行赔偿义务。通讯员 靠撒尔·沙那提摄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靠撒尔·沙那提报道)近日,新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赛马伤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7月16日,新源县别斯托别乡的赛马场上人声鼎沸,骑手们带着爱驹在赛场边互相交流。马某骑马看见赛某正在路边拴名叫“闪电”的马,他想近距离一睹冠军马的风采。谁知刚靠近,竟激怒了“闪电”,马某瞬间被“闪电”踢下马背,被人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马某左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共支付医疗费8000元。
事后,马某找到赛某协商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双方发生争执。赛某认为马某主动靠近“闪电”存在过错,只愿承担1万元费用;马某则坚称自己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受伤后无法正常劳作、没有收入,只承担1万元是不够的,作为动物饲养人的赛某应该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马某于4月30日将赛某诉至新源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存在调解基础。调解过程中,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案件事实,法官向双方分析案件,耐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倡导亲友之间应以和为贵。
5月19日,经过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赛某当庭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这个案件也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承办法官表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在农村地区较为常见,希望通过此案的调解,既能化解矛盾,又能起到普法教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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