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同心护旅”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4-07-23 17:31:04 新疆文旅投诉

  “同心护旅”成员单位联合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全区涉旅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应以此为鉴、引以为戒,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宁夏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2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后,在经开区乌市国际纺织品服装商贸中心门口检查发现,宁夏某公司驾驶员蒋某驾驶宁AQ2XXX大型普通客车,拉运32名乘客从可可托海至乌鲁木齐。通过调查,该车持有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行程与旅行社出具的行程单不符,属无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该公司涉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2024年6月28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该企业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抄告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该车持有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行程与旅行社出具的行程单不符相关线索已会同文旅部门作进一步核查处理。

  2

  新疆某客运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新A1ZXXX、新AA9XXX等15辆客运车辆于2024年2月11日当日行驶里程超过600公里且只配备一名驾驶员,违反《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客运驾驶员”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存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经调查,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赵某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条之规定,2024年2月15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赵某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在检查中发现新疆某旅行社涉嫌擅自变更、压缩旅游行程安排等相关线索已移交文旅部门作进一步核查处理。

  3

  某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5日,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当日,执法人员向该旅行社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4年4月22日前作出改正。截至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向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提交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材料。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涉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近日,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做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4

  张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5日,霍尔果斯市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车牌号为新A-7SXXX驾驶员张某进行检查,张某称带的是小包团,车上载有两名来自辽宁的游客,是之前带团游客转介绍的,以个人名义组织安排6天的旅游行程,每人收费4800元(含住宿、景区门票、交通)。据查,张某无法提供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旅游合同,也不是某旅行社导游,其行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被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张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霍尔果斯市文旅局对当事人张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1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5

  某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某旅行社档案资料时,发现其接待的某个旅游团的电子行程单上载明车队信息为自带车,所用车辆车牌号为新H-C8XXX,但该团游客全部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经查,该旅行社联系司机王某,使用车牌号为新H-C8XXX的私家车为该旅游团提供车辆服务,该车辆无营运资质,车费2000元,收取团费7000元,支付住宿、餐饮等费用5050元,违法所得1950元。

  【处理结果】某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该旅行社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法定代表人张某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6

  张某欺骗性诱导游客消费案

  【基本案情】根据投诉线索,2024年5月24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克斯县九曲十八湾观景台进行检查,发现张某在观景台销售天麻、锁阳、天山雪参等土特产、农副产品的过程中,雇用杨某以顾客身份,询问产品,声称有效果,进行购买,虚假付款后,现场欺骗性诱导游客进行购买。

  【处理结果】当事人张某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欺骗性诱导游客消费。2024年6月5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1425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木卡达司·买买吐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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