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长效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2025-03-27 09:32:36 石榴云/新疆日报

  □新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蔡科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作为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夯实了新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法治基础,建立了主体相互配合、行为彼此联动、保障与监督双向驱动的常态长效机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五十二条。《条例》作为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夯实了新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法治基础,建立了主体相互配合、行为彼此联动、保障与监督双向驱动的常态长效机制。《条例》的实施,为韧性社会治理营造了制度环境,对平安新疆建设起到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领导机构与责任主体:相互配合

  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领导机构与责任主体相互配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主体,应当在各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机构的统筹谋划、组织协调之下,推动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条例》明确,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由各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机构督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规范运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由法院主推向各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机构主抓转变,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更大格局中。加强边境地区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和服务机构建设,依法为边民纠纷、边境旅游、边境贸易等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服务。这些将助推形成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合力,实现力量联合、风险联控、纠纷联解、社会联治。

  老百姓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是为了解决问题,不是来走程序的。要避免程序空转、一案结多案生,就要依法确定各要素责任主体的职能职责,做好关口把控。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二是人民法院应当推动诉讼与非诉讼协同衔接机制落实,依法开展化解纠纷引导、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工作。三是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加强检调对接、公益诉讼、刑事和解、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四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刑事案件和解,治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五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以及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六是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的衔接联动机制,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七是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化解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八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民商事仲裁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第二十二条还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保险、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为当事人提供市场化商事调解服务。

  矛盾预防和纠纷化解:彼此联动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势必要把矛盾预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条例》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明确了源头预防、风险评估、排查预警、分析研判、心理服务的法规地位,一体抓前端、做研判,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快捷高效、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由末端成讼向前端解纷转变。

  公正、效率和效果要在和解、调解优先的法言法语中体现,也要在常情常理中实现。“和”者,即调和也。一是调解组织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调解,可以主动调解,也可以接受移送委托进行调解,但是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二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进行裁决。三是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四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刑事案件和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五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和解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六是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途径化解纠纷。适合调解的,依法组织调解,也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审理。对已经立案的民商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和法院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判。七是民商事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前,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定分止争之道,在于各方权责趋于对等并动态平衡。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多方衔接联动开展和解、调解,让当事人在暖心、稳心、安心中寻求最大公约数,实现案结事了。

  工作保障与责任监督:双向驱动

  韧性社会治理也需要“紧身衣”。调解不是和稀泥,尊法、依法、合法、合乎公序良俗是前提。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如实记载调解终止理由。调解协议不是“一纸空文”,《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明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性质和内容,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主体应当对其调解或者委托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回访,督促和确认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促进调解协议履行”。

  多元化解工作常态长效运行,需要系统保障和有力驱动。一是在经费保障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费保障机制,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可以在规定领域提供市场化商事调解服务。二是在人员保障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调解员队伍建设,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充实调解力量。多渠道聘任调解员,提供相应物质保障,并保障其人身安全。鼓励支持设立个人调解室。三是在平台和信息系统保障上,各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相关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贯通融合,实现信息共享。四是在监督管理上,规范调解员持证上岗、回避和惩戒等管理制度,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责任主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对未依照《条例》建立工作机制、履行职责或者化解矛盾纠纷不及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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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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