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习丨贯彻实施能源法 持续推动新疆能源高质量发展
2024-12-20 09:56:30 石榴云/新疆日报

  ■新疆聚焦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贯彻实施能源法,必须依法处理好发展与安全、发展与减排、国内与国际、经济与社会等关系,持续推动自治区能源高质量“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

  □新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蔡科云

  能源是国之命脉。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该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能源领域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能源法夯实了我国能源领域法治基础。新疆是我国重要能源基地,能源资源是新疆最显著优势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托。新疆聚焦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贯彻实施能源法,必须依法处理好发展与安全、发展与减排、国内与国际、经济与社会等关系,持续推动自治区能源高质量“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

  统筹发展和安全

  推动新疆能源高质量“协调”发展

  能源是工业的粮食。能源法第三条规定,能源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在全球地缘政治博弈加剧全球能源供应风险的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源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里”。统筹能源发展与安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始终是新疆重要使命和任务。

  推动新疆能源高质量“协调”发展。一是能源产供储销体系的协调。在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的保障方面,着力贯彻能源法规定,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健全能源储备制度和能源应急机制,提升能源供给能力。二是能源标准实施方面的协调。能源法第八条强调“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新疆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三是能源规划制定与实施方面的协调。落实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制定好自治区能源规划。新疆能源规划编制与实施,应当遵循能源发展规律,统筹兼顾,明确规划期内能源发展的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等内容,确保能源供应安全、稳定、可靠。

  统筹发展与减排

  推动新疆能源高质量“绿色”发展

  能源开发利用与能源市场体系建设,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双碳”目标做出了系列明确部署,国家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土地资源管理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能源工作必须把能源发展与产业结构升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结合起来。能源法将“能源开发利用”和“能源市场体系”各设一章,加速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推动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新疆能源产业总体上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不过也面临新能源安全替代能力还没有完全形成,仍需要传统能源兜底保障的现实区情。夯实国内能源生产基础,在统筹能源发展与减排上,自治区要为我国能源低碳转型提供“新疆方案”。

  推动新疆能源高质量“绿色”发展。一是能源开发利用比例的“绿色”。根据能源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分类制定和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优化能源结构,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制度。二是能源产业区域分布的“绿色”。统筹发展与减排、开发和生态保护,促进产业布局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优化石油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提升煤化工与新能源耦合利用水平。稳步推进水电开发、生物质能多元开发、地热能规模化开发,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加速形成能源法第三十四条要求的“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体系。三是能源利用与消费促进的“绿色”。依照能源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能源用户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使用能源,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扩大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统筹国内与国际

  推动新疆能源高质量“开放”发展

  深入推进能源市场重点领域改革,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能源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新疆加快壮大现代能源经济,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对实现新疆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推动新疆能源高质量“开放”发展。一是能源交易市场建设的开放。能源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要依据能源法第四十二条,稳步扩大新疆能源产业融入大市场,对接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依托市场交易机构、交易平台,依法拓展交易方式和交易产品范围。二是高效稳定能源运销体系的开放。根据能源法第四十三条“保障能源运输畅通”以及第五章“能源储备和应急”的要求,处理好自用与外送、常用与应急的关系,围绕“三基地一通道”建设,优化疆煤、疆电以及油气化的外运通道,加快融入全国能源输送网络体系。三是全方位加强国际能源合作。新疆的能源资源丰富,区位条件优越。要依照能源法第四十六、七十七条规定,在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基础上,依托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中蒙俄经济走廊等积极促进能源国际合作,促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和贸易发展。在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涉及能源的国际条约基础上,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示范做好我国能源领域向西开放中的涉外法治工作。

  统筹经济与社会

  推动新疆能源高质量“共享”发展

  新一轮能源科技革命和能源产业变革方兴未艾、多点突破,必须统筹经济与社会,适应科技新变化和人民新需要,形成优质高效多样化的能源供给体系,提供更多优质产品和服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聚焦为民、便民、安民,尽可能改善人居环境,改造水、电、气等生活设施,更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确保安全。”新疆能源产业发展是劳动、资金、土地、资源、环境等全要素式发展,在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形成经济发展优势的同时,也要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推动新疆能源高质量“共享”发展。一是在市场主体“有活力”中把握共享。新疆培育壮大油气生产加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产业集群,要依据能源法第四十条规定,鼓励、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投资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促进能源市场发展,让投资有回报、企业有利润、员工有收入、政府有税收。二是在民生用能“有效”中衡量共享。要强化民生用能制度保障,落实能源法中关于“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营业区域内的能源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等规定。同时依法加强民生用能工程建设,依法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供应保障能力,确保用户享有稳定、清洁、可负担的能源供应。三是在能源调控和市场监督“有度”中推动共享。依照能源法第三十一、四十一、四十五、四十七条等规定,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要求,推动能源企业落实第四十八、四十九条所规定的义务。依照能源法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专章规定,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监督管理工作体系,驱动能源科技创新,强化能源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城乡能源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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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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