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管理经济学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陈鲲玲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出现与经济全球化、技术进步、市场需求变化密切相关。首先,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和工作方式不断涌现,为新就业形态提供了技术基础。其次,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和个性化推动了灵活就业模式的发展。再次,随着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传统产业的劳动力需求减少,而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对灵活就业的需求增加。从社会学角度而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出现反映了社会结构和价值观的变化。
新就业形态的出现提高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了资源的高效配置,提高了经济的灵活性和创新能力。
然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由于用工形式灵活,往往面临着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为他们提供完善的服务,如制定和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最低工资标准、最长工作时间等方面,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有法可依;建立灵活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障,确保他们在不同就业形态下的基本生活需求;政府和企业共同推动职业培训项目,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升技能,适应市场变化;行业协会应发挥积极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引导企业遵守行业自律准则,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等。这些不仅是对劳动者个体的尊重与保护,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举措。
此外,还应利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深入基层的工作特点,鼓励他们参与基层自治和社会治理,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增强社会归属感,从而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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