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魏红萍 甘兴华报道)一只流浪猫将路人咬伤,造成的损害结果,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5月27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春风化雨调解室成功调解了这起流浪猫惹的祸,由长期投喂猫的刘强新支付受害人赔偿款2060元。
5月6日傍晚,王丽行至公园北街时,蹲在刘强新门店墙根的猫突然扑来,将王丽左手腕咬伤。去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左手腕慢性溃疡、软组织感染、多发性动物咬伤。王丽住院治疗共花费了1.2万余元。住院时,刘强新去医院看望,并支付了780元治疗费。出院时,医保支付8100元,剩余4120元王丽自付。出院后,王丽要求刘强新支付4120元治疗费,双方协商未果。
5月27日,乌市沙依巴克区司法局扬子江路司法所调解员(中)主持调解流浪猫咬伤路人的纠纷现场。白雪晴 摄
5月27日,王丽找到了扬子江路春风化雨调解室申请调解。在调解现场,刘强新表示很冤,这只猫是经常到他店门口来吃猫食的流浪猫,不是他的猫。
“我好好走个路,被猫袭击,受罪不说,还花那么多钱。”王丽说,刘强新店门口有个猫笼,里面养着这只猫生产的小猫,事发时刘强新就随她去了医院,并支付了部分费用,说明他认可这只猫是自己的。
调解员胡勇卫认真查看病历,倾听双方陈述后进行调解。他说,刘强新虽说猫是流浪猫,但店门口有专门的喂养工具,并经常对猫进行投喂,就已在对猫进行管理,猫在其店门口蹲着袭击路人,按民法典相关规定,刘强新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经过一下午的反复说理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针对王丽已自付的4120元医疗费,各自承担一半,刘强新再支付王丽1280元。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郭渠江律师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可知“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找不到原主人了怎么办呢?在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虑爱猫人士对流浪猫狗的喂养时间、喂养地点以及喂养人对动物行为的决定力,来判断是否应认定“喂养人”为“饲养人”。如果喂养时间较长,且喂养人对该流浪猫狗有充分了解,流浪猫狗也对喂养人产生依赖,甚至听从喂养人的指挥或发号施令,那么该喂养人很可能被认定为民法典中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本案中,刘强新称涉案猫为流浪猫,其不是猫的主人,但刘强新对此猫有较长时间的喂食行为,这种较为稳定的喂食行为已使其成为涉案猫的管理人。刘强新作为管理人并未对涉案猫采取任何控制行为,对咬伤路人存在过错,因此对发生的民事损害,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主办单位:新疆日报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12650000457601957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65120170002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0500164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