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瀚文 作
[案情]
乌鲁木齐市民米某在某商场的收费停车场停车,取车时发现车的左侧前车门和后视镜被剐蹭。在警方帮助下,米某调取停车场公共视频,却发现没有拍到肇事者。于是,米某要求商场承担汽车维修费,但被拒绝,遂将其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说法]
主审该案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依马木艾山·阿不力米提表示,某商场的停车场属于收费服务,米某的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就已经开始计费,车辆驶出停车场时,需要按停放时间缴费,否则无法正常驶入、驶出停车场。
“综合判断,米某的车辆进入和放行过程,可以认定某商场对车辆拥有较高的控制权。”依马木艾山说,本案中应当认定双方就涉案车辆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而某商场作为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当对涉案车辆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某商场赔偿米某车辆维修费用1200元。
依马木艾山提醒广大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依法履行自身职责;以盈利为目的对外营业的停车场,做好监控全覆盖、配备专人看守、安排安保人员巡逻等工作。(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 实习生 杨鄢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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