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 医院应尽的规范管理义务
2024-06-24 12:46:12 石榴云/今日新疆

  典型案例

  王某因腹部疼痛,到某医院就诊。因王某与诊疗医生相识,王某未缴纳任何诊断费及治疗费,术前未做术前检查,术中亦未记录王某的病情及手术过程。王某回家后不久,感到腹部剧痛,被家人紧急送至医院急诊科就诊。经鉴定,此次医疗事件造成王某九级伤残。王某遂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某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某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某医院不服,遂上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该案最终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某医院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4.5万元结案。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程度的关键事实。及时书写并妥善保管与诊疗活动相关的资料是医疗机构的基本义务,在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对患者治疗情况的记载,就成为医疗纠纷诉讼中极为关键的证据,医院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管理。被告某医院在给原告王某做手术的过程中未进行病程及手术记载,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行为与原告王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也应当遵照正规流程就诊。原告王某私下与相识的诊疗医生协商,未向被告某医院缴纳任何手术费用的行为不当,亦存在过错。医疗纠纷成因复杂,解决纠纷时不应一味地推卸己方责任,医患双方都应勇于担责、敢于担责,选择协商处理的调解方式更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史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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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严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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