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某午时饮用3瓶规格为620mL/瓶的啤酒,傍晚便驾车和妻子穿过市区来到城东某建材市场,在一商铺门前与行人李某发生口角,因李某闻到王某身上有明显酒味,随即报警。王某得知交警即将到达现场后,为掩盖酒驾事实,又购买一瓶620mL的啤酒饮尽。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对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随后王某被带至医院抽血鉴定,结果显示王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系醉酒驾驶。
判决结果
王某受到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此外,经法院查明,通过书证、现场照片、李某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共同证明,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15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事处罚。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本想在交警赶到前再饮一瓶啤酒,掩盖已经酒驾的事实,却不想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以受到行政、刑事双重处罚的结果收场。法官在此提醒,全体公民都应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行为自觉,在酒驾、醉驾问题上绝不可抱有试探心理、侥幸心理。 (喀什市人民法院 隆小翠 韩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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