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024-07-21 14:38:33 石榴云/新疆日报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近日,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网站发布《关于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告》。

  通告称,进入夏季以来,喀什地区持续出现高温天气,气候干燥,旅游业升温,游客不断增多,自驾游、徒步穿越、林区生产经营活动频繁,进入林区人数增加。同时,7月份胡杨开花,林下胡杨花絮、枯枝等可燃物较多。为防止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特发布此次森林草原禁火令。

  根据通告,此次禁火期为即日起至8月20日,禁火区域为喀什地区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湿地及其周边150米范围内区域,国省干线、县乡道路两侧林带。

  通告明确,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未经批准的施工用火;农林接合部位烧秸秆等农事用火;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通告要求,各县市要加强扑火队伍和护林员扑火训练演练,定期维护保养灭火装备,要时刻处于临战状态,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

  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野营、祭祀、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服从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报告。

  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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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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