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胡大敏
近日,乌鲁木齐市民迪女士在石榴云12345问政平台反映,她此前到乌鲁木齐一家店泡汤泉时,由于体验感差中途离开,她在网络平台给商家打了差评。“我与商家沟通要求退款时,对方说,不删除差评就不退款,退款和差评是两回事,为何要绑定?”迪女士留言说。
10月31日,记者与迪女士取得联系,她讲述泡汤泉和要求退款被拒的经过。10月25日,她与妹妹到乌鲁木齐城北常州街肆拾汤碳酸温泉(乌鲁木齐店)泡汤泉,泡了大约一个小时,她开始出现呼吸不畅,“房子里很闷热,没有通风系统,后来我哮喘发作,只好打开门,开空调透透气,想让呼吸畅通一些,但效果不明显,我和妹妹只好走了。”
迪女士在网络平台上给商家的差评。迪女士供图
迪女士说,这次泡汤泉花了428元,按照时限可以泡两个小时,中途只泡了一个小时就离开了,“我与商家负责人联系要求退钱时,商家要求我删除网上差评才给退钱,我坚持不删,商家至今没有退钱,我就拨打12315进行投诉。”
对于迪女士的投诉,记者与肆拾汤碳酸温泉(乌鲁木齐店)一位姓李的负责人取得联系,她告诉记者,店面通风系统是重新装的,每个房间的温度都是统一的,没有办法对某个房间进行调温,“顾客进入房间前,就会加前台微信,出现温度不适,可以与前台联系,但这位顾客在泡汤泉过程中,没有给前台反映房间温度和身体不适等问题,出来后才说哮喘犯了,呼吸不上来。”
为何退款前要先删差评?这名姓李的负责人说,顾客要退款,又不删差评,没办法同时满足,“假如说,每个客人出来都说房间闷,每个客人都要退款吗?”
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他们还没有接到消费者的相关投诉转办工单,具体情况目前还不清楚,“一旦工单转过来,我们将联系双方调解退费。”
记者调查发现,顾客与商家出现消费纠纷协商有关退费时,一些商家以删除差评或投诉作为退费前置条件。对于这种情况,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商家以删除差评作为协商退费前置条件行为不合理,评论是顾客的体验点评,顾客有权对消费体验进行评论,评论与退费无关,商家不能用评论好坏与退费捆绑在一起。
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康明远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由此可见,经营者不能以退款、补偿、换货等作为条件要求消费者给出好评,更不能强制消费者好评,或删除差评后才能提供售后服务。对商品和服务做出客观的评价是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些评价既是后续消费者作出决策的重要参考,也是推动商家改进服务、提升品质的直接动力。一旦商家将退款与删除评论互相捆绑,消费者发表评价的自由便会受到限制。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评价系统的公信力,更是对市场规则的破坏。”康明远说。
康明远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一些商家的不当行为,如果遇到商家以删除评论作为退费条件,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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