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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民王女士:两年前,我与前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我抚养,前夫每月支付固定金额的抚养费。我们离婚不到一年,前夫再婚,如今又有了孩子。近日,他以再婚生育后经济支出大幅增加、无力承担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我想知道,前夫是否有权以再婚并生育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渠江: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通常是离婚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且抚养费的数额往往是夫妻双方是否同意协议离婚的重要条件。
您的前夫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自身经济能力及抚养子女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应当具备明确认知,并应当预见到再婚生育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等问题。协议离婚后要求减少抚养费是对协议离婚内容的变更,您的前夫在离婚后较短时间内,以再婚生育为由主张减少抚养费,违背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的诚信原则。除非发生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则可请求减少给付。因此,您的前夫随意变更抚养费数额的要求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隋云雁 实习生 刘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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