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为加强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处方欺诈骗保行为,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11月20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严格处方外配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和医保协议约定配备诊疗所需药品,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并加强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将药品外配处方上传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并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签字或盖章),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汇总分析涉及参保人的外配处方情况,发现医务人员处方行为不规范的予以提醒、批评和教育,发现参保人冒名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开药或利用医保报销待遇转卖药品的,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举报。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调剂外配处方时,应从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下载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认真核准处方用药信息、有效期等以及参保人信息,按处方进行调剂,并存档备查。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药品追溯码应用相关要求扫码结算,确保调剂外配处方药品可追溯。发现电子处方或追溯码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反映。
外配处方有效时间及用量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电子处方3日有效,特殊情况(如异地取药)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处方用量一般不得超过7日,急诊处方用量一般不得超过3日,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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