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记忆丨新疆的小岗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新疆的推行
2025-01-10 11:15:09 石榴云/今日新疆

  阿其克公社率先实行分田到户的承包责任制,拉开了新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自此新疆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 田燕 / 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自治区党委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果断把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开启了新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村率先搞起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四川、甘肃、云南、广东等省份也放宽政策,采取了类似做法。这些大胆尝试,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1979年2月,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阿其克公社也在全疆率先搞起包产到户。

在岳普湖县阿其克乡粮站,一辆辆装满小麦的货车排着长队停靠在收购点。资料图片

  新疆的小岗村

  阿其克,曾因境内到处是沙包碱滩,被人们称为“苦涩之地”。“冬天白茫茫,春天碱水淌,夏天不长苗,秋天无粮收”是阿其克盐碱灾害的真实写照。1978年前的阿其克公社每年都需国家拨付救济粮食60万公斤,农民群众每月口粮不到9公斤,且都是玉米、大麦等粗粮,吃不饱,干活没有积极性,农业生产不断滑坡。

  此情此景,让人看在眼里,急在心上。经过深思熟虑,公社党委书记吾守尔·外力向公社党委提出了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的建议,并由公社党委作出决定,秘密地在全公社进行包产到户的改革试验。当时的阿其克公社共有13个生产大队,为了对照改革的成效,公社决定在12个大队实行包产到户分田单干,留下1个大队实行“五定一奖”的责任制。具体做法是将耕地分为口粮田与责任田两种,每人划分一定的耕地作为口粮田,自种自收,大队小队不收提留,也不再分配口粮;按每户劳力,划分耕地作为责任田包给农民,收取一定数额的提留,增收不多交,少收不减量。这样,在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的条件下,农民有了土地经营管理权,使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

  11月,地委领导来到阿其克公社,肯定了分田到户是一种好制度。11月26日,岳普湖县委召开工作会议,经过深入讨论,统一思想,认为在建立生产责任制问题上,包产到组,联产计酬,大包干(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全是自己的),小宗经济作物责任到人等责任制形式都可以搞。于是阿其克公社开始在13个村3个农场全面推行了包产到户责任制。

  1980年,阿其克公社农业生产获得大丰收,粮食总产286.4吨,比1979年增产21%,比历史上产量最高的1978年增产16.2%;棉花总产750吨,比上年翻了一番;油料总产227吨,比上年增产27.7%;牲畜存栏24060头(只),比上年增长14%;总收入154.88万元,比上年增长8.3%;社员口粮达到205公斤,比上年增加55公斤;人均分配收入83元,比上年增加24元。

  阿其克公社率先实行分田到户的承包责任制,拉开了新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自此新疆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新疆全面推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各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责任制的问题,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标志着全党对包产到户的认识有了重大转折和突破。随后,自治区党委在喀什召开南疆地区片区汇报会,讨论农村工作,对一些生产队实行“口粮田加责任田”和包产到户责任制给予肯定。同年10月,自治区召开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贫穷或边远的地方和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简称‘三靠队’),允许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到1981年6月底,根据中央的精神和广大农民的要求,自治区党委对农业生产责任制在新疆的推行有了新的突破,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根据群众的意见选择生产责任制,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口粮田加责任田不一定限在‘三靠队’实行”。8月,邓小平在新疆吐鲁番农村视察时,充分肯定了农村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1984年3月,自治区召开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但适合南疆,也适合北疆;不但适合贫困地区,也适合较富地区;不但适合机械化水平较低的地区,也适合机械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不但适合合作经济,也适合国营农牧场”。

  各地试办的结果表明,在各种形式的责任制中,以包干到户的办法最为简便易行,利益最直接,最易为农民所接受,因而效果也最好。据乌苏县1982年调查,包干到户的18个生产队粮食增产23.1%,人均收入增长72.6%;包产到户的14个生产队粮食增产11.8%,人均收入增长9.2%;实行定额管理的20个生产队粮食减产1.1%,人均收入增长6.4%。由此可见,以土地所有权与生产经营权分离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效果最好。1982年,包干到户这种责任制在机械化水平较低和比较贫困的南疆农村迅速推开,占到了生产队总数的82.5%。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当年,南疆地区粮食大幅度增产,一举扭转了北疆粮食调往南疆的局面。

  1984年6月,自治区党委明确提出了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还可以延长到30年,甚至50年以上,并由公社或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牧业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同步进行。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各地抓紧建立林业、牧业、渔业及其他多种经营方式的联产计酬责任制。1986年,全疆97%以上的集体牲畜折价归户,多数草场基本承包到户,阿克苏、塔城地区发放了草场使用证。同年141个地方国营牧场中的绝大多数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50%的牲畜作价卖给了牧工,兴办家庭牧场约2万个,家庭牧场的牧工约占牧工总数的一半。

  从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疆各个地区以其广泛的适应性、旺盛的生命力、显著的增产增收效果全面推开。到1984年底,全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已占到生产队总数的98.8%,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8%。至此,新疆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第一阶段的任务基本完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新疆的巩固和发展

  经过第一轮承包15年的成功实践,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定不移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1997年至1998年,新疆在全区启动土地第二轮承包。为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并在法律层面对广大农民的权利予以保障,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9年、2018年做了两次修订。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新疆从2014年启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至2020年,已有180.61万农户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率94.07%。2021年之后新疆开始稳妥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广泛推行,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对调动新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农业现代化产生了深远影响和极大推动作用。40余年来,新疆农村经济得到全面发展,粮食和棉花等主要农产品大幅度增长,实力不断提升;特色林果业发展迅速;农业产业化卓有成效,新疆已成为全国优质农牧产品重要供给基地,并向建设农业强区目标迈进。 

  (作者单位:自治区党委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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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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