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张磊 通讯员 王庆东报道)3月29日,记者从焉耆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获悉,《焉耆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旨在通过立法手段进一步提升焉耆各族群众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共五章二十五条,分为总则、倡导与规范、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五部分,立足焉耆实际、突出工作需要、体现焉耆特色,紧扣“文明行为促进”主题。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肖振新介绍,焉耆始终把公共文明建设和文明行为培育作为提升美誉度、展现文明县城精神风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举措之一,但一些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为对倡导文明行为、约束不文明行为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亟须通过立法方式,形成具有焉耆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制度体系。”
焉耆开展宣讲活动,演绎《文明新风我来讲》移风易俗节目。姬智明摄
《条例》强调了国家机关的示范作用,并明确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
《条例》明确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倡导、鼓励和规范文明行为准则。对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文明上网、诚实守信、移风易俗等方面作了具体规范和要求。
《条例》还明确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文明行为激励机制,对文明行为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鼓励。同时鼓励企业对员工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条例》将进一步完善焉耆法治体系,更好营造良好社会风尚和发展环境。”肖振新说,焉耆人大常委会将围绕《条例》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确保当地各族干部群众知晓《条例》内容,自觉履行文明行为,让文明之花在焉耆绽放得更绚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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