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刘丹
典型案例
王某与李某于2022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王某支付30余万元首付按揭购买一套房屋。二人办理结婚登记两个月后,王某用自己婚前的住房公积金5万余元一次性结清了房屋剩余贷款,并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2024年8月,王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均认为感情破裂且同意离婚,但是对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产生争议。王某认为房屋出资均来源于自己,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李某则认为该房屋虽是男方出资,但婚后才办理房产登记,所以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其予以分割。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虽在办理结婚登记两个月后付清房屋贷款,但王某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尾款全部来源于自己的婚前公积金,并非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即使该房屋是在婚后办理房产证,仍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本案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屋归王某所有,李某不再主张分割。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属于分割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