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据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贸易,是数字经济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全球数字经济蓬勃兴起,数字贸易正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决定》对创新发展数字贸易作出部署,具有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数字贸易保持良好发展态势。2023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规模达27193.7亿元,同比增长8.5%。其中,出口15435.2亿元,增长9.0%;进口11758.5亿元,增长7.8%。2023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38万亿元,增长15.6%。数字贸易创新发展,既面临经济社会数字化带来的历史机遇,又需要妥善应对一系列挑战。一是数字贸易领域开放不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2022年“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显示,我国限制指数较高,在统计的85个经济体中排名第71位。我国数字贸易领域开放程度仍有不足,知识产权保护、数据本地化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限制。数据跨境流动不畅,多个领域数据分级分类标准和重要数据目录尚不明确。二是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有待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主要集中于网络安全、个人隐私保护、源代码开放等“边境后”规则。目前数字贸易治理还是以“管”为主,“促”的政策环境还未形成,跨部门、跨领域的治理机制有待健全。三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面临挑战。数字贸易规则分歧较难弥合、存在治理碎片化风险,亟待加强国际协调合作,共同构建适应数字全球化发展的有利制度环境。
创新发展数字贸易,要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形成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合力。具体可从以下4个方面重点着力。
第一,分领域支持数字贸易发展。加强数字应用场景和模式创新,不断增强数字贸易发展动力活力。积极支持数字产品贸易,营造数字产品走出去的良好环境。持续优化数字服务贸易,促进数字金融、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业态创新发展。稳步推进数字技术贸易,加快发展通信、物联网、云计算等领域对外贸易。积极探索数据贸易,逐步形成较为成熟的数据贸易模式。加快贸易全链条数字化赋能。培育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数字贸易领军企业,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布局市场网络的能力。积极培育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中小型数字贸易企业,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第二,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提高数字贸易领域外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鼓励数字领域各类改革和开放措施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发挥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平台作用。
第三,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双边和区域数字贸易相关规则制定,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进程。加强与东盟国家、中亚国家、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等数字贸易合作。优化调整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维护数字领域产业安全,持续推动全球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开放、安全、稳定、可持续。
第四,加强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推进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数字贸易地方性法规。加强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加快数字贸易领域标准制定修订。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数字贸易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强涉及数字贸易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强化数字贸易人才智力支撑,支持高等学校设置数字贸易相关学科,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深化校企、政企合作,支持企业加强专业人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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