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农村地区,外嫁女如何主张和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存在许多困惑。最近,奇台县人民法院老奇台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亲兄妹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启时,李小梅(化名)和李小兵(化名)二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其父亲名下,2001年,李小梅嫁到了木垒县。
2001年至2003年,李小兵替父亲耕种家中的田地,2003年,两人的父母在同年先后去世,作为家庭户主,李小兵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了变更登记,2004年,李小兵将耕地转包给他人耕种。
2022年开始,李小梅想要收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土地及收益,但协商未果,于是将哥哥李小兵诉至法庭。李小梅要求李小兵返还占用的25亩土地,并支付自2003年起至今的土地收益共计181250元。
调解结果
承办法官根据政策调整及土地承包费用增加年份,与兄妹二人及代理律师一起,逐笔计算自2003年至今年的扣除各项成本后的收益,经反复核对,兄妹二人对历年产生的收益为7万余元达成共识,然而,李小兵认为自己为改良土地付出了太多心血,并且拥有那块地灌溉井1/58的股份,因此坚决不同意出售配水份额。
由于前期收益返还比例和后期配水问题引起争执,调解几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除释法析理外,又请来他们村的老人讲打断骨头还连着筋的通俗道理,同时,两边的代理律师也积极提出诸多调解方案,最终,兄妹二人达成调解方案:李小兵于2023年年底前支付前期土地收益3.5万元;2023年至2028年年底,李小兵以每亩600元的价格承包李小梅的25亩地;第三轮土地承包后,李小梅享有取水使用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法官提醒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的承包权益对农村成员至关重要,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因在农村经济组织间的嫁娶、迁移等而丧失。家庭成员间应该相互理解、宽容、关爱,和睦相处,才能让生活更加美好,切勿因小事伤了和气!(通讯员 合地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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