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500元价格,收购喀什地区某村1组艾某某的耕地西部林带的杨树,双方未协商由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20年7月7日,伊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涉案杨树进行采伐,于2020年7月11日将采伐林木用新M1XXXX货车运输到喀什出售给某木材公司,共14.55吨。
经自治区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木种类为杨树,立木材积(也称立木蓄积,指一定范围内土地上全部树木蓄积的总量)合计为25.158立方米,数量为321株。
裁判结果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伊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杨树,立木蓄积量25.15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案发后主动交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并承诺补种滥伐林木三倍数量的树木用于生态修复,可从轻处罚。故法院根据被告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悔罪表现,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补植复绿机制” 体现了执法手段和目的的统一。通过“补植复绿机制”,既可以依法惩治犯罪,又可以及时、有效地修复受损的生态资源。通过督促环境违法者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可以达到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的目的,起到了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色、挽救一个家庭的社会效果。(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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