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隋云雁报道)“早在我办理银行卡的时候,工作人员就让我签字承诺不得将银行卡转租、转借、转售给他人用以转账收款。结果我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8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扬子江路派出所,接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图某懊悔地说。
8月1日,违法行为人图某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扬子江路派出所接受行政处罚。乌市公安局沙区分局供图
2023年10月中旬,大学毕业不久的图某向某信息网的微信公众号投递简历,想找一份兼职,“客服”向她推荐了一家北京的商贸有限公司,岗位是线上财务助理,工作内容为打理货款收支。
很快,就有一位自称是“刘经理”的人加图某为好友,并将她拉入群聊。“刘经理”告诉图某,她的工作是帮助财务经理分担工作,只需线上操作,给经销商转款或收款,给员工发放工资、福利等,需要开通手机银行。
“开始我也想到过,收货款、发工资一般都是对公账户,为什么要用的我个人银行卡支付。” 但“公司”与图某在网上签订了劳务合同,还发来了营业执照,图某在网上也能查询到这家公司,便打消了疑虑。
随后,“公司”用图某的两张银行卡收“货款”,再让图某将当天收到的“货款”用手机银行 APP 转到指定的账户。
今年1月,图某的一张银行卡被银行冻结,“公司”的答复是,图某之前资金流水少,忽然变多属于异常,所以被冻结,3个月后自然解冻,要求她换别人的卡继续操作。于是图某用家人的卡“办公”。
5月29日,扬子江路派出所接到线索,找到了图某。“你知道帮人转账‘跑分’‘洗钱’是违法犯罪行为吗?”“我知道,但我以为我干的是正常的‘会计’工作,没想到这份兼职原来就是‘洗钱’。”图某说。
经查,图某一共转账85笔,共进账17万余元,出账14万余元。图某将“工资”按比例以每天结算的方式从入账的款项中自行提出,共获利8000元。
只需提供银行卡,每帮忙转账就能得到“佣金”,如此操作简单、来钱快的“兼职”,事实上是“跑分”“洗钱”。经图某银行卡进出的包括8000元“工资”在内钱款均为诈骗分子用以“洗白”的赃款。
8月1日,乌市公安局沙区分局对图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学毕业生找工作、做兼职时,务必要提高警惕,增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扬子江路派出所副所长杜瑜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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