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线上办理!乌市出台落户新政实施细则
2024-10-21 10:41:4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

  乌鲁木齐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乌政办规〔2024〕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户口迁入乌鲁木齐市(含乌鲁木齐县)城镇区域。

  二、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学历落户

  申请条件: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力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的,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落户地址材料。

  (二)在校大学生落户

  申请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不含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在校生,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全国技工院校学籍查询结果;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落户地址材料。

  (三)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申请条件:专业技术人才或获得发明专利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落户地址材料。

  (四)专业技能人员落户

  1、技能人员落户

  申请条件:中级工(四级)及以上技能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落户地址材料。

  2、技能竞赛获奖人员落户

  申请条件:在国际、国家、省级、地市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获奖证书(表彰文件);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落户地址材料。

  (五)投资创业落户

  申请条件: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落户的,还需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截图,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个体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落户地址材料。经营情况由社区警务室民警调查核实后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注明“正常营业”并签名。

  (六)安居落户

  1、购买房产落户

  申请条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或购买商品住房、公寓、写字楼、商铺,已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的(含未竣工交付),或购买单位建设的房改房、集资房、统建房的,可申请本人或配偶及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取得产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商品住房、公寓、写字楼、商铺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契税完税证明;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统建房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协议(购房合同或批准文件)、交款票据;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落户地址材料。

  2、安居就业落户

  申请条件:在本市居住生活满1年,并在本市交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近1年的居住证或社区民警出具的近1年居住信息登记表(中断时间不超过1个月);在本市缴纳的近6个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证;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落户地址材料。

  (七)投靠落户

  1、夫妻投靠落户

  申请条件:持结婚证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一方;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申请条件: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子女。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3、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申请条件:未婚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现场填写未婚声明;残疾子女投靠的提供一级或二级残疾证。

  4、父母均去世的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监护人落户

  申请条件:父母均去世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可放宽年龄),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监护人。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超过18周岁的在校生还需提供学生证或在读证明或学籍证明;投靠其他监护人的,提供指定监护人证明材料(父母遗嘱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的协议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出具的监护意见)。

  (八)现役退役军人及其亲属落户

  1、现役军人亲属落户

  申请条件:驻乌部队现役军人,可申请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部队政治机关证明;配偶申请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落户地址材料。

  2、退役军人及其亲属落户

  申请条件:已安置落户的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证、转业证、复员证、退伍军人登记表、退出现役登记表);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落户地址材料。

  (九)其他落户

  国家机关招录的公务员、事业编干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工作调动的,军队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军士)、复员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驻乌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经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加入中国国籍的人员,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安置的无户籍人员,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办理落户。

  三、办理流程、地点、时限

  (一)落户地址

  符合户口迁入政策的申请人按住房,配偶、子女、父母的家庭户口,亲属(朋友)房产上的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户的顺序确定落户地址。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线下办理:由落户地派出所户政接待室或社区警务室民警受理材料,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审核后报各分(县)局,各分(县)局户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批准完毕,签发《准予迁入证明》(通过“跨省通办”、“疆内通办”迁移户口的,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线上办理:通过“新疆公安微警务”微信小程序或政务服务平台网上申请,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各分(县)局户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批准完毕,签发《准予迁入证明》(通过“跨省通办”、“疆内通办”迁移户口的,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办理地点

  入户地社区警务室或派出所户政接待室。

  (四)有关要求

  1、办理户籍业务应本人到场申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签署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可委托办理。夫妻投靠必须双方到场申请;继子(女)投靠继父(母)由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到场申请;承诺的事项须承诺人到场办理;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应持居民身份证办理户籍迁移业务。

  2、严格依法依规受理、审核、审批户口业务,不得另行附加条件和证明材料。对申请市外迁入人员应当进行人像检索比对,发现有重复户口、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况的暂不予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存疑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产权共有人为非直系亲属的,只限其中的一个产权人申请户口迁入,其他产权人现场签署放弃落户申明。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应在经营地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后迁移至住房。

  四、概念解释及认定标准

  (一)住房

  可以作落户地址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改房、集资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国有直管公房、职工居住的本单位住房等拥有合法产权、居住权的住房或用于居住的公寓。

  (二)落户地址材料

  1、在取得产权证的自有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立户的,提供房屋产权证;

  2、在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立户的,按以下房屋类型提供相应的材料:

  (1)商品住房、公寓提供买卖合同和网签备案表及契税完税证明;

  (2)房改房提供售房相关材料和交款票据;集资房、统建房提供购房协议(购房合同)和交款票据;

  (3)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

  3、在国有直管公房(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立户的,提供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

  4、在公共租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立户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5、在单位产权住房立户的,提供单位房屋产权证及单位分房证明;

  6、在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上入户的,提供房屋产权人或户主居民户口簿;

  7、在亲属(朋友)房产上的户口入户的,提供家庭无房承诺书、亲属(朋友)同意落户声明书;

  8、在分配的政府人才公寓立户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社区民警出具的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

  9、在居住地社区户地址立户的,提供社区民警出具的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

  10、写字楼、商铺等非居住房产不作落户地址,可以选择房产所在地社区户地址落户。

  (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户口档案、公证书、亲子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等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

  (四)未成年人

  是指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五)父母离异的,申请未成年人随无抚养权一方落户,须征得有抚养权一方的同意。

  (六)法定结婚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七)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八)有关材料的查询验证路径及方法

  按照“应核尽核,应验尽验”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供的落户材料严格审核。以下落户材料由民警在线验证通过后注明“已在线验证”,并签名、加盖户口专用章(社区民警条章)。

  1、大专及以上学历:通过“学信网”微信公众号→在线服务→学历查询→输入证书编号等信息查询;通过“学信网”公众号→在线服务→在线验证→扫码验证。

  学历查询范围:2001年以来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含学历证明书),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高等教育文凭考试等。2001年以前或在线验证无结果的,可以通过“学信网”关于学历认证的要求进行学历认证。

  2、留学回国人员学历认证: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服务→教育服务→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查询。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学籍:通过“学信网”微信公众号→在线服务→在线验证→扫码验证。

  4、技工院校在校生学籍:通过“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网址:http://rsrc.mohrss.gov.cn/jxxxcx)→“学籍查询”进行查验。

  5、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务服务窗口→人事人才→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登录后输入姓名、有效证件信息进行查验。

  6、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服务→证书验证→扫描二维码进行查验(可以点击“查验范围”查阅查验范围);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证书查验进行验证并可查阅证书查询验证范围;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务服务窗口→人事人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7、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输入证书编号、证件号码或姓名三项中任意两项进行查询。

  8、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输入证书编号、证件号码或姓名三项中任意两项进行查询。

  9、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微信小程序→输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查询验证。

  五、法律责任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应严格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按照《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规定,经查实确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查处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由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恢复手续。

  (三)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民警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第八条规定: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

  六、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乌公规〔2022〕1号)同时废止。

  七、本实施细则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何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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