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职工认为需要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工会提出。用人单位工会可以根据职工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请求。上级工会经用人单位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意,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用人单位认为需要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工会提出。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协商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内容、议题、协商代表人数等。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
协商应当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集体合同,接受协商要求的一方自答复同意协商之日至签订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中止期间不计入协商期限。
【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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