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2023-08-02 13:47:55 石榴云/新疆日报

  8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或者降低职级,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得扣发、降低其工资或者福利待遇。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用人单位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应当视为正常工作。

  【条例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

[责任编辑:王萌]
用户评论
0/800
发表

最新评论:

已经到底了!

快关注一些石榴号,每天知晓最新时事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

石榴云新闻客户端

主办单位:新疆日报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12650000457601957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65120170001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0500164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