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深读 | 让新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规可循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苏璐萍
5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新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条例》将重点从哪些方面推动我区中医药高质量发展?5月15日,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处长庞爱民就《条例》进行了解读。
加速中医药法治化进程
中医药是包括各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措施,我区中医药服务体系不断健全,人才教育、科技创新、产业促进、文化建设、国际交流不断加强。
“但目前,我区还存在中医药整体服务能力较弱、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短缺,中医药传承创新弘扬不足,中医药文化传播和交流合作不深入等问题。”庞爱民说。
为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对优质健康服务的需求,我区出台了《条例》,形成了一整套推动中医药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的保障政策,标志着新疆中医药事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中医药体系发展和全面进步有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和政策支持,中医药服务将更加普及和优质,中药产业将更加繁荣,中医药人才培养将更加系统,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将更加深入和持久,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将更加广泛和深入。
突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
庞爱民介绍,近年来,新疆以体系建设为驱动,持续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加速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乌鲁木齐市获批2023年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38首维吾尔医药处方入选国家古代经典名方第二批目录,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条例》明确,自治区政府应将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科研投入,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创新。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激励制度,支持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企业协同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或者新型研发机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
同时,支持研发基于中医药古代经典名方、名中医验方及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开发的中药创新药。鼓励对已上市中药进行再评价和改良,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新疆中药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牌。
全方位培养中医药人才
“《条例》强调了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并推进体制完善和机制创新,规定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层次结构合理的中医药学历教育体系。”庞爱民说,包括支持中医药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高等院校建设,完善面向乡(镇)、村(社区)的定向免费培养中医药人才制度,积极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
目前,我区有2所中医药高等教育院校(新疆医科大学中医学院、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有国家级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6家,现有国医大师2名、全国名中医6名,岐黄学者2名,累计评选表彰自治区名中医36名,建设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88个。通过建立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我区中医药人才队伍不断加强。
《条例》要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养中药炮制、中药材种植养殖、中医养生、中医康复、老年护理等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制定完善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的人才评价、使用、表彰、激励政策,健全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价制度。
促进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条例》明确了新疆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各民族医药的定位和特色,指出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促进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的措施。
新疆具有突出的资源优势、传统优势和区位优势,有丰富的道地药材,雪莲、紫草、红花、伊贝母、肉苁蓉等;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诊疗经验;祖卡木颗粒、寒喘祖帕颗粒、复方一枝蒿等一批新疆药远销海外。
“这些宝贵的财富必须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庞爱民介绍,按照《条例》要求,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收集、整理、保护中医药古籍文献,推动中医药古籍数字化,培养古籍文献研究和保护专业的人才,采取措施保护中医药文物古迹、名医故居。加强与援疆省市和其他省市中医药的交流合作,推进医疗服务、技术合作、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文化宣传等活动,进一步提升中医药的综合服务能力和特色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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